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南政综〔2009〕11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五条,及《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08〕541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炉下镇下岚村集体土地0.2237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烟花爆竹仓库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炉下镇下岚村。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炉下镇下岚村。被征收集体土地0.2237公顷,地类为水田0.1752公顷、田埂0.0485公顷。
征收水田(田埂)0.2237公顷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合计为109437元。
1、土地补偿费:18816元/公顷×0.2237公顷×10倍=42091元。
2、安置补助费:18816元/公顷×0.2237公顷×15倍=631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