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2008年度第11批次村镇建设(工业)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公告〔2009〕14号)
二○○九年三月六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条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09]184号文件批准征收(使用)土地22.2037公顷。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龙岩市2008年度第11批次村镇建设(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号地块(雁石镇新芦、岩星村)
东至:果园 西至:规划道路
南至:规划道路 北至:规划道路
2号地块(曹溪镇崎濑村)
其中:A块
东至:山坡 西至:河流
南至:山坡 北至:山坡
B块:
东至:河流 西至:道路
南至:水田 北至:水田
三、被征土地单位及面积,详见附表一。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按《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5〕592号)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表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参照龙岩市人民政府《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征用土地补偿费用标准暂行规定》(龙政[2001]综272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
按《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5〕592号)有关规定执行(详见附表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6条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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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月 日
| 各村部
| 月 日-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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