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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三)集中整改阶段(2009年3月1日至6月15日)

  各地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边查边改,坚持“疏堵并举、有效防控”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教育等手段,大力整治“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对排查发现存在“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问题的,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措施将住宿人员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中搬离出来,实现生产、储存、经营与住宿完全分离。对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及时予以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明确整改时限,督促有关单位制订整改方案,严格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规定和《福建省“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整治要求》(见附件一)实施整改,通过开通第二出口,疏通逃生通道,增设室外通廊,实行垂直或水平实体墙防火分隔,规范安装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局部自动喷水应用系统,加强火源管理,对企业员工实行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等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不能解决“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问题的,要及时组织经贸、公安、安监、工商、建设、土地、规划、劳动保障、税务、房管、供电、供水、文化、城管、消防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合一”场所综合整治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07〕235号)确定的职责分工,采取“关、停、改、搬、防”等有效措施,确保关停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积极帮助指导,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三合一”场所完成整治后,各地“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办公室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验收,做到整治合格一个、组织验收一个。凡逾期不改或经整治仍达不到基本消防安全要求、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必须吊销相关证照并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经整治合格的“三合一”场所,再次检查发现“回潮”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6月16日至6月30日)

  整治活动结束后,各县(市、区)要组织对“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自查验收,认真总结整治工作,制订长效管理措施,巩固整治成效。

  各县(市、区)政府分别于2009年3月4日、6月19日前将阶段小结报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2009年6月26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市“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将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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