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主要措施
(一)实行分类整治。(1)限期整改:对隐患较小、有诚意整改的,责令其限期整改;(2)停业整顿:对隐患较大或限期整改未到位的,给予停业整顿;(3)查封取缔:对典型的“三合一”建筑、“多合一”建筑或拒不整改的、经整治验收合格出现“回潮”的坚决给予查封取缔。
(二)强化整治措施。各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整治,从严、从重处置“三合一”建筑及相关业主、房屋出租人,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1、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地毯式排查,对存在火灾隐患的“三合一”场所整改不到位,应采取坚决查封或停水停电等措施,并对集体宿舍进行强制拆除。在整治过程中,对业主、房屋出租人,可视情况采取集中学习教育、收取保证金等手段,提高业主、房屋出租人的安全素质和责任意识。
2、各县(市、区)整治办要及时将各乡镇(街道)“三合一”建筑情况和相关业主、房屋出租人名单通报各县(市、区)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建设局等单位。各相关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查处力度,并在60日内将本单位对“三合一”建筑所采取的相关措施书面反馈给整治办,形成互通信息、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消防部门要根据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加强对业主、房屋出租人技术层面上的培训、指导,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须增设第二消防安全通道的建筑,在不影响城市景观的前提下,规划、城建部门应予支持。
4、公安部门要根据《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第24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三合一”建筑房屋出租人和业主的依法依规查处力度。对私拆封条、暴力抗法和阻碍执法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5、建设部门要根据《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修正)有关规定,按照整治办抄告的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名单,暂缓发放房屋产权证,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不得给予办理抵押登记。
6、工商部门要根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370号),从严、从重查处无照经营生产企业和为其提供建筑的房屋出租人。对“三合一”的企业,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整治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