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龙政综〔2009〕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各大中专学校:
为了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8]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就业目标任务,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责任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继续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公平就业环境,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继续把新增就业、控制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培训、鼓励创业等主要工作任务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确保政府和部门促进就业责任到位。
(二)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及服务业的发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有序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中小企业。鼓励和规范灵活就业形式,拓宽就业渠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鼓励自主创业,完善支持自主创业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支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三)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推荐、失业登记、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等服务,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大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
(四)规范、协调劳动关系。认真贯彻实施《
劳动合同法》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深入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和企业活动,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推广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严厉打击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不断改善用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