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健全失业调控机制。各级政府要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正确处理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改组和经济性裁员劳动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地方,要制订失业调控预案,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二、实施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就业促进法》的要求,对政策进行完善和规范,妥善处理现行政策与法律规定的衔接问题,进一步明确政策支持对象和内容,调整完善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问题,提高政策的实施效果。
(一)税费减免政策
1、《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6]5号)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06]154号)的各项税收政策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2、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创业扶持政策
1、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各地可根据创业者的项目选择和经营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农民,也可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2、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水平,改革财政贴息办法。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扩大贴息范围,符合贴息条件的创业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除国家限制行业之外的任何合法经营项目,均可享受贴息扶持。统一贴息比例,凡是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合法经营项目的创业者,均可享受财政据实全额贴息扶持。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