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完善担保基金管理,拓宽担保基金使用渠道。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各级财政安排,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列账,封闭运行。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持有信用社区出具个人资信证明的创业者可取消反担保。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
4、加强创业培训,提高创业成功率。加快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及时向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逐步建立创业项目库,开发一批有市场前景的创业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创业基金和创业园区。逐步建立“创业培训+小额贷款+信用社区”可持续发展联动机制,推动金融机构支持创业信贷品种和经营方式创新,进一步落实鼓励、扶持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经营场地和工商管理等扶持政策。
(三)就业援助政策
1、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城镇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和农村就业困难户。
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或求职的以下人员:(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6)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包括经济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中有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
农村就业困难户是指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持《残疾人证》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部分地被征农户和库区移民户。
2、以上就业援助对象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可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申请登记,经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初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后,报送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并在相关登记证(卡)上予以注明。就业援助对象若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连续两次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取消享受相关的就业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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