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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六)公共就业服务政策

  1、各级政府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和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与用工单位的网络联系,推行用工单位用工报备和空岗报备制度,建立健全各类求职者和企业用工信息数据库,不断扩大网上信息发布和求职招聘容量,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网络功能作用。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引导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诚信、优质服务。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介补贴。

  2、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咨询等“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配备专职人员,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各级政府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和龙政综[2006]154号文件要求,尽快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列入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3、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建立专门台账,及时、规范、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做好相应统计工作,免费发放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由实现创业地政府给予落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工资补贴由实现就业地政府给予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由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地政府给予落实。各地要加强登记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在提供政策扶持后,及时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登记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七)财政投入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以及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各级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劳务派遣工作扶持、人力资源和用工信息系统建设、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购买就业基础工作研究成果、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政府规定的就业政策的补贴支出。各级政府要继续落实好从个人所得税当地留成的20%和各级财政每年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的2-5‰筹集促进就业资金等相关规定。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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