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对加油(气)站、液化气站、石油库等易燃易爆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和大型物资仓库、露天堆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技防手段,提高安全系数。
(四)加大对商住楼尤其是高层商住楼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凡经营场所擅自设置阁楼增加营业面积的,一律依法责令强制停用拆除;凡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改作仓库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占用防火间距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五)春节期间,严把相关单位举办重大活动的审批。凡消防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或未经消防安全申报的,一律不得批准和举办。
(六)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而对我市经济、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市政府组织专家论证或安全评估,确认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应责令停产停业或改变使用性质。
(七)对其他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或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八)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做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要依照法规职责及程序强制执行。
(九)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设置铁栅栏和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市国土、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和拆除,绝不能遗患成灾;要坚决拆除非法装修材料,清理毗邻的临时性建筑物、非法店铺;拒不拆除的,由市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十)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和医院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政府;对短时间内难以整改的,由市政府督促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十一)加大“三合一”场所、“六小单位”和私人住宅内部设置小仓库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杜绝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液化气灶具等用火设施,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必须彻底分离,拆除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护栏,采取划分防火分区、增设安全出口、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装置等技术防范手段,从根本上消除火灾隐患。
(十二)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随时有引发火灾可能的人员密集场所,要采取断然措施,坚决责令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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