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负责行政效能监察的机构具体承担行政效能监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确定的监察工作原则的同时,还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促进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能相统一;
(二)注重预防与治理相结合;
(三)提高行政管理效果与注重社会效果相统一;
(四)行政效能监察与行政效能建设相结合。
第二章 监察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定、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计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报告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情况;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监察对象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或者事项的投诉;
(三)检查、调查监察对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或者事项;
(四)组织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对监察对象开展行政绩效考核评议;
(五)配合有关部门督促行政机关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并总结、推广其经验和做法;
(六)其他法定职责。
第七条 监察机关在履行行政效能监察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监察对象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监察对象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监察对象纠正或者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依法没收、追缴监察对象的违法、违规所得或者责令退赔;
(五)根据检查、调查或者考核评议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章 监察程序和方式
第八条 监察机关根据下列情形确定行政效能监察事项:
(一)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