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处罚与奖励
(一)处罚依据及罚没收入管理。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专项治理活动要坚持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原则,按照交通运输部《
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68号)、《甘肃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甘交体法〔2007〕20号)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罚没收入一律按照省交通厅《关于转发<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罚没收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甘交财〔2008〕18号)规定上缴省级财政。
(二)举报奖励。要加强社会监督,奖励检举举报“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群众。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筹集必要的资金,给予举报者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打击报复。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专项治理活动由市交通局、市公安局联合组织实施。在原“百日行动”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增补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支队杜英才支队长为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各县(区)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行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黑车”等非法运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制度,采取集中治理、联合执法等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行为。市交通局、公安局将派联合督查组,对各地治理工作进度、成效进行督导。
(二)坚持依法行政。打击“黑车”等非法经营,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决杜绝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的发生。执法中,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黑车”司机的教育,依法进行处罚,对逾期不接受处理或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协调司法机关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公安部门对不听劝阻,妨碍、阻挠、围攻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围堵国家机关,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对从事非法运营的黑恶势力,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畅通举报渠道。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设立0933-8225862投诉举报电话,各县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指定专人负责举报的受理、督办和回复,做到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音。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信息,举报非法经营车辆,协助查处“黑车”案件。在取缔非法经营活动的同时,要坚持疏堵结合,通过不断增开公交车辆、延长公交线路开行时间等方式方便居民出行,从源头上遏制“黑车”的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