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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平政办发〔20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161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已经出台的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有关财政、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

  1、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在落实居民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享受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的同时,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可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对其他贷款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率等由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

  2、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将现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免征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免征营业税;将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由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改为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将现行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改为超过2年(含2年)转让按其转让收入减去购买住房原价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让的,仍按其转让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3、对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到当地人均水平而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契税税率降至1%,暂免征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4、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目前的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并简化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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