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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71号 2008年12月12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批复原则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7〕70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目标。

  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的基础上,从2008年起利用两年时间,全面化解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同时,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长效机制。

  二、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范围。

  本次化解债务的范围包括农村“普九”债务和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农村“普九”债务是指省政府按照国务院要求,在确定全面推进“普九”工作一直到以县为单位通过省级“普九”检查合格期间,为完成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而发生的债务。2006年以后或至今未实现“普九”的县,化解“普九”债务的范围即以2005年12月31日以前为完成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而发生的债务为准。债务用途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维护直接相关的支出。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是指在“普九”任务完成以后,学校为进一步改善教学条件而形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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