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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以下类型债务不纳入本次化解债务范围:一是地方财政部门贷款和部分县市区世行贷款项目形成的债务;二是债务人是县级政府或财政部门的债务;三是债权人属县乡政府、财政或教育部门的债务;四是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用于学校建设而形成的债务。

  三、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对象。

  本次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对象包括:自全省开展“普九”工作以来至2005年12月31日前承担农村“普九”任务并为完成“普九”目标而形成债务的县市区教育局、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初级中学和小学。与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范围相一致,除19个县级市区城中心初中和小学外,其他68个县所辖、承担农村义务教育任务的所有初级中学和小学,全部作为本次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化解的对象。国有农场、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并作为本次“普九”债务化解对象。

  四、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工作原则。

  (一)先清理后化解。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是偿还农村“普九”债务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和审计认定程序后,才能进入债务偿还程序。各县市区“普九”债务化解工作,要在事务所审计核实的债务数得到县级政府书面形式的签字认可,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税改办)审核认定,并经公示无异议最终锁定后,方可进入债务偿还阶段。

  (二)先“普九”后义务。考虑到我省农村“普九”债务形成时间长、涉及面广、积累较深、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等因素,本次化解债务工作优先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在“普九”债务化解工作全部完成后,再集中力量和资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三)先农村后城区。考虑到68个县城区学校实际也承担了农村“普九”任务,本次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作将其纳入范围。但从承担农村“普九”任务大小和学校的性质出发,本次债务清偿工作优先偿还农村学校“普九”债务,其次偿还城区承担农村“普九”任务学校的“普九”债务。

  在上述工作原则前提下,优先偿还对教师、学生家长、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五、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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