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九”债务的本金。各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初级中学和小学在“普九”期间为完成以下“普九”项目而形成的债务。
1、新征校园土地。其中未取得土地部门审批手续的不予认可,以土地租用形式产生的租金支出以截止2005年12月31日前按年计算的应付未付的数额为准。
2.新建维修教学楼(教室)、学生宿舍、理化生实验室、音乐室、美术室、舞蹈室、劳技实验室、计算机教室、图书室和科技活动室。
3.修建运动场、校门、围墙、厕所、道路。
4.购置图书和教学设备、添置课桌椅及校园绿化。
(二)利息。学校“普九”期间形成的利息一律以借款期间金融机构贷款的法定基准利率为准计算,凡高于当年金融机构法定基准利率的部分予以剔除。
(三)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的“白条子”债务。对在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双方当事人及相关证人等签字确认,能证明债务真实且资金确实是用于学校建设的“白条子”,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将其视同合法债务凭据,予以认可。对只有当时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借条而没有作为原始凭证入账的“白条”,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对于城区学校发生的“白条子”债务,一律不予认定。
2.对于乡村学校发生的“白条子”债务,单笔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当年欠条、会议记录(包括负责人笔记本上的记录)、立项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收条、协议等原始资料作为依据,予以认可。
3.找不到债权人的“白条子”债务,一律予以剔除。
(四)完全中学形成的债务。按初中部和高中部的学生人数所占比例分摊。其中高中人数不超过20%的,视同为初中学校,其债务全部予以认可;初中人数不超过20%的,视同为完全高中,其债务不予认可。对普通中学转为职业学校的债务,只审核认定该学校转变前形成的债务,转为职业教育学校后形成的债务不予认可。
(五)跨2005年度在建工程形成的债务。当年立项时明确有资金来源且发生的债务额没有超过到位资金额的,不再核定债务。属于全部垫付资金修建的,按该项目当年的形象工程进度来核定债务。
六、化解“普九”债务的资金来源及补助办法。
本次化解“普九”债务的偿债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因素法测算、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解决,市、县财政根据欠债数额和财力状况适当负担。省财政预算安排8亿元,会同中央奖补资金,组成省对县化解“普九”债务奖补资金。各县区在“普九”期间已自行化解的债务,将作为测算奖补的考虑因素。按补助办法计算确定需要筹措偿债资金的县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做好偿债资金保障工作。可从以下渠道筹集资金: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以及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三是社会和民间自愿捐助的偿债资金。各地在筹措偿债资金过程中,不准借新债还旧债,不准挤占挪用其他必保的专项资金,不准向农民摊派,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