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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人社发【2009】85号)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报名表

  2、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补助名册

  3、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请销假登记表(略)

  4、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终止登记表(略)

  5、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工作鉴定表(略)

  6、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工龄认定表(略)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工作,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培训实习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宁夏生源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培训实习单位指自治区县级及以上各类事业单位。培训实习时间为一年。培训实习期满后,毕业生可自主择业或灵活就业。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是政府为缓解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使其经受社会锻炼,增强就业能力的一项措施。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根据自治区年度安排,采取自愿报名、统一选派、就近安排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区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培训实习的计划、协调、指导、督查工作。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培训实习计划的组织、宣传、报名、选派、管理、考核和督查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与各市、县财政局负责高校毕业生培训实习期间生活补贴资金的审核、划拨和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高校毕业生培训实习期间生活补贴结余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申报高校毕业生培训实习期间生活补贴资金时,应提供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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