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基本任务
抢救放射事故中遭受放射损伤和其他伤害人员;指导公众采取正确的放射防护、防病措施,并提供必要的医学应急保障;向公众提供医学心理咨询,防止或减轻放射事故对公众的不良社会心理效应与后果;开展事故状态下人员受照剂量监测和辐射危害评价。
2 分级
根据放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放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放射事故、重大放射事故、较大放射事故和一般放射事故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放射事故(Ⅰ级)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2 重大放射事故(Ⅱ级)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3 较大放射事故(Ⅲ级)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4 一般放射事故(Ⅳ级)
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省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需要,省卫生厅成立省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卫生应急办公室。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组织制(修)定省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或指导省内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向省放射事故应急领导协调机构提出医学应急和保护公众的措施和建议;建立和完善相关人员、技术和物资等医学应急保障机制,并保证有效运行和统一调度。
3.2 省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