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由省内放射医学、放射卫生和辐射防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对放射事故级别确定以及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对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3.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放射事故的现场卫生学调查、评价和公众心理咨询工作;负责放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的辐射防护和辐射照射控制;负责事故受照人员的剂量估算与健康效应评价;负责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信息的报告与管理,并建立相关数据库;根据食品和生活饮用水放射性检测结果指导实施各项控制措施;承办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给的其它工作。
3.4 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放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措施的实施、稳定性碘片的贮存、发放和服用等工作的监督检查,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3.5 放射事故医疗救治基地
不断完善省内放射事故医疗救治基地建设,负责放射事故受照人员的现场救治、医学处理、去污分类、临床收治和心理咨询等工作;负责实施中度及以下单纯放射病病人的临床治疗;参与事故调查和健康效应评价,负责对事故中过量受照人员进行医学处理和长期医学跟踪观察。重度或放射性复合伤病员送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治疗。
3.6 市(州、地)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本地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参与辖区内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工作,完成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医学应急工作任务。
4 医学应急准备
4.1 技术准备
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和完善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所需的仪器和设备条件,并使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研究、建立和完善受照人员的外照射剂量和内照射剂量快速估算方法、快速诊断分类方法、医疗救治技术、生活饮用水和食品放射性污染快速检测方法及相关技术条件。
4.2 物资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