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民宗委“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宗委(局、办),市级各宗教团体,少数民族干部培训中心,本委各处室:
经委党组同意,现对《市民宗委“执政为民、服务发展”考核办法(试行)》(渝民宗委发〔2007〕16号)的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将第七条中组织考核、社会考评考核权重分别由30%、70%调整为35%、65%。
将第八条组织抽查重点内容(此项由办公室负责)增加处室完成党组议题情况、处室完成信息情况(业务处室每年被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等上级主管部门采用信息6条、综合处室每年被国家民委、国家宗教局等上级主管部门采用信息3条)、完成年度调研报告情况。
“每半年对考核内容进行一次抽查”调整为“每年对考核内容进行一次考核”;将“上半年抽查结果与下半年抽查结果的权重为:40%、60%”予以删除。
将第十一条“民族工作业务处室及其工作人员的测评范围中增加‘市级宗教团体全体在编人员’”,“宗教工作业务处室及其工作人员的测评范围中‘宗教团体副秘书长以上人员’予以删除”。
根据测评范围,将综合处(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权重调整为:50%、10%、2%、18%、15%、5%。
根据测评范围,将民族工作业务处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权重调整为:50%、2%、18%、10%,15%、5%。
根据测评范围,将宗教工作业务处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权重调整为:50%、2%、18%、10%、15%、5%。
将第十二条加分项目调整为:
1.考核对象的好做法、好经验得到委机关书面(通报、经验转发等)肯定的,每项加0.2分。
2.考核对象的好做法、好经验得到上级书面(通报、经验转发等)肯定的,每项加0.5分。
3.凡获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每项加0.5分。
4.撰写民族宗教的理论、调研、经验总结和典型宣传文章凡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每项加0.5分;在市级刊物上发表的,每项0.2加分。
5.凡调研文章、理论文章等获国家奖励的,每项加0.5分;获市级奖励的,每项加0.2分。
将第十四条 (一) 服务意识的考核内容由原来20分调整为10分。
将第十四条(二)依法履职的考核内容(40分)中第5款:
(1)坚持每周一次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少1次,扣0.5分。调整为:坚持每月一次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少1次,扣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