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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我省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全面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


  3.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服务保障的基本要求。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围绕服务全省农村改革发展工作大局,谋划部署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切实增强宗旨意识,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加强司法为民各项工作;切实增强和谐稳定意识,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农村改革发展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切实增强创新意识,以新的理念和思路不断推进司法理论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实践创新,努力破解制约农村发展的司法难题;切实增强排头兵意识,以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涉农案件司法水平,努力早日实现争当排头兵的工作目标。

  二、坚持和围绕服务大局,依法保障农村改革发展

  4.依法保障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加强涉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依法保护家庭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集体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制公司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农民安居乐业。

  5.依法规范与保障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侵占耕地刑事犯罪和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力度,依法严格保护农村耕地,维护国家粮食安全。认真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妥善处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土地征收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案件,正确适用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注重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6.依法支持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依法惩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危害农村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加强与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规范和引导农村金融体系健康发展。依法妥善处理农村金融群体诉讼、民间借贷及保险纠纷案件,维护农村金融市场正常秩序。

  7.依法支持促进城乡一体化制度。加强对城乡统筹发展、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过程中纠纷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依法保护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进城就业、生活的农民在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劳动报酬、子女就学、住房、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障,优化农民就业创业环境。逐步统一民事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人身损害等方面的裁判尺度,实现农民与城镇居民在司法救济中的同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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