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水保〔2008〕289号)
各市水利(务)局,具有监测资质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工作质量,为科学评价水土保持状况和防治水土流失提供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编制完成了《辽宁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
辽宁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工作质量,为科学评价水土保持状况和防治水土流失提供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开发建设项目进行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是指对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实时监测和监督预测。
第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
省水利厅是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水土保持局实施具体管理。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是本行政区域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水土保持机构实施具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