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卫生部《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标准;
5、按照《
护士条例》第
三十四条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二)延续注册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其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提出申请;
3、每年获得规定的护理继续教育学分;
4、延续注册采取集体办理方式进行。
五、注册材料
(一)首次注册需提交的材料(原件)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表1);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毕业证书及网上学籍查询结果;
4、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附表4);
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6、医疗机构临床实习的有效证明(附表5);
7、医疗机构拟聘用在护士岗位的有效证明(签约合同等);
8、近期两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同一底版,《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健康体检表》《护士执业证书》各1张);
9、通过护士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未提出注册申请的,除提交以上1-8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或教学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实践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10、汇总表(信息系统产生)
申请人同时需提交身份证明、毕业证书复印件,复印件本人签字审核机构盖章确认。
(二)延续注册需提交的材料(原件)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附表2);
2、《护士执业证书》;
3、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4、继续教育学分证(证明);
5、延续注册汇总表(信息系统产生);
申请人同时需提交《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复印件本人签字审核机构盖章。
(三)换证需提交的材料(原件);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护士执业证书》(原已发的大小证);
3、执业机构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4、近期两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同一底版,《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健康体检表》《护士执业证书》各1张);
5、医疗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6、汇总表(信息系统产生)。
所提供的材料请使用A4大小的纸张按上述编号顺序装订成册,以方便集中审核及归档。
六、注册程序
(一)首次注册程序
1、统计制表。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的式样印制《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准备材料。护士执业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交执业机构。
3、单位初核。各医疗卫生机构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核,并由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初核意见、盖章。
4、录入信息。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及配备了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的,自行录入护士注册信息;其他未购买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的医疗机构(如乡卫生院、个体医疗机构等)信息录入工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5、交表送审。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注册条件者的注册材料及录入的注册信息统一逐级报送注册机关。
6、注册审核。首次注册机关组织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签署准予注册意见,按照规定制证、发证。
(二)延续注册程序
1、统计制表。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的式样印制《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填写延续注册汇总表。
2、单位初核。延续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交执业机构。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核,并由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3、录入信息。将护士延续注册信息预录入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方法同首次注册方法。
4、复审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符合延续注册条件的材料及录入的信息软件统一交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卫生局,经过审核后在注册栏内据实填写注册信息、年限,并加盖“××卫生局护士注册专用章”。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不合格者,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护士注册有效期5年,2009年为注册有效期的第一年,依此类推。延续注册每5年办理一次,并于当年的年底前结束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由核发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办理,延续注册信息按规定逐级上报卫生厅医政处。
(三)换证程序
1、统计制表。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的式样印制《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准备材料。护士执业注册换证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交执业机构。
3、单位初核。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由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单位盖章。
4、录入信息。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将护士信息预录入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方法同首次注册方法。
5、交表送审。各设区市汇总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所有换证材料及录入的注册信息统一交送省卫生厅办理。
6、换证审核。省卫生厅组织对申请换证材料进行审核、录入信息汇总,审核合格的,签署准予注册意见,按照规定制证、发证。回收大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