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变更注册
护士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项目,应申请办理变更注册。
(一)省内变更
1、本县、市变更:护士变更执业地点属于原行政辖区,直接在拟执业机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不换《护士执业证书》,在系统相应栏注明变更原因,在证书的“变更注册”一栏注明拟执业机构名称、变更事项及时间即可。
2、跨县、市变更:护士变更执业地点不属原行政辖区范围,应提出申请并提交《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原核发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本人各一份)、《护士执业证书》到拟执业机构的注册部门办理变更,原《护士执业证书》不收回,号码不更改,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相应栏注明变更原因,在《护士执业证书》“变更注册”一栏注明拟执业机构名称即可。拟执业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注明变更信息。
(二)跨省变更
1、出省变更
(1)申请变更。申请人在原执业机构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附表3)一式两份(原核发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本人各一份),并持《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执业证书》到拟执业机构注册部门办理。
(2)申请人原执业机构将申请人填写的《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报设区市卫生局备案,设区市卫生局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注明变更信息。
2、入省变更
(1)申请人持《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向拟执业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入省变更注册申请,同时提交首次注册规定的第2、3、6、7项材料审核,并保持执业年限的连续性。
(2)发证并注册。申请人持有的上述材料经审核合格按照首次注册有关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注册。
护士进修、学术交流和承担卫生支农等活动,不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八、重新注册与注销注册
1、重新注册与注销注册,分别按照《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
十五条、第
十八条规定执行。重新申请注册办理程序按首次注册程序执行;
2、注销注册,原注册机关在审核提交的材料后,注销护士执业证书编号及相关信息,并收回《护士执业证书》。
九、遗失补证
1、《护士执业证书》遗失后,持证人应在省内公开发表的报刊上予以公告;
2、提交刊登的报刊、现执业医疗卫生机构介绍信、身份证明、照片到执业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申请,由原发证机关补证;
3、补办证书时,其证书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如实填写补证时间,标明“补证”,以示与原证区别。
十、其它事项
1、每年护士首次注册工作在卫生部公布考试成绩后及时完成。由申请人向拟执业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拟执业的医疗机构报核发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厅,具体时间由各设区市确定,省厅不再另行通知。省直医疗卫生机构护士首次注册材料直接报送省医学考试中心办公室办理。
2、换证人员的注册时间统一在“首次注册”栏填写“2009年-2013年”,之前首次注册时间及期限必须保留,以示注册时间的延续性,如首次注册时间是1994年,则注明“1994年至2008年已注册”,之间有中断注册的应注明中断时间。
3、2008年起首次注册的,其首次注册时间按实际注册时间填写。
4、凡注册过程有需要说明的内容,没有相应栏填写时,统一在证书的“备注”栏说明。
5、注册章统一使用“XX市护士执业注册专用章”,长宽为1×5厘米。
6、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我厅原印发的《江西省护士执业注册工作方法》(赣卫医字〔2005〕9号)同时作废。
附表1: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供申请首次护士执业注册或者重新申请护士执业注册使用。
2.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
3.本表的第1、2、3、4、5项由申请人填写,第6项由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填写,第7项由注册机关填写。
4.表内的年月日时间,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5.申请人学历,填写护理或者助产专业最高学历。
6.申请人健康状况,填写健康状况良好、一般或者有慢性病。
7.申请人工作类别,填写临床护理、护理行政管理、预防保健或者其他。
8.申请人现技术职称,填写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未评定。
9.使用的照片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1.申请人情况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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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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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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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国 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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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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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时间
| 年
| 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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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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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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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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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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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年 月 日
| 学 制
| | 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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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学习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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