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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2008年11月28日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通过
2008年8月22日兰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城市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和燃放适用本规定。

  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和安宁区城区范围内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的限放区域,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本市限制燃放区内,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六日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举办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供销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限放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负责本地区(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广泛深入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烟花爆竹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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