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规定有管理和教育的责任。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可以向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七条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点应当遵循严格控制、保障安全的原则。
本市市区范围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总体布局规划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供销社编制。
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和皋兰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总体布局规划由区(县)公安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供销社编制。
第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从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从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第九条 本市下列场所和区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仓库、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图书馆、档案馆、医院、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公园、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七)南北两山绿化区范围内;
(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地下人行通道;
(九)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 在限制燃放区内,禁止销售和燃放下列种类的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