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经委关于年产150吨铈铽共沉物及100吨镧铈铽氧化物高纯稀土材料技改项目核准的批复
(桂经园区函〔2009〕48号)
贺州市经济委员会:
报来《关于核准高纯稀土产品(铈铽共沉物、镧铈铽氧化物)技术创新项目的请示》(贺经报〔2008〕12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提高我区稀土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同意建设年产150吨铈铽共沉物及100吨镧铈铽氧化物高纯稀土材料技改(技术创新)项目。
项目单位为广西贺州市金源稀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
二、项目地点为贺州市旺高工业区。
三、项目的主要内容:在企业现有厂区内扩建厂房、仓库等建筑物,购置滚轴隧道窑、汽流磨、反应釜、恒温烘炉、ICP分析仪、不锈钢混料机、亮度性能检测仪等设备,新增6条生产线,配套水、电、环保、消防等设备,采用联动并联和模糊萃取技术,共沉淀结晶工艺,形成年产150吨铈铽共沉物及100吨镧铈铽氧化物高纯稀土材料。
四、项目总投资209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170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390万元。企业自筹1890万元,其他资金200万元。项目达产后预计可年新增销售收入8980万元,利润1070万元,税金659万元。
五、相关文件。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同意稀土新材料(铈铽共沉物、镧铈铽氧化物)技术创新项目投入生产的函》(桂环管函〔2008〕294号),贺州旺高工业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贺编号2005-050号)。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广西贺州市金源稀土功能材料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等相关手续。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有效期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