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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四、补贴标准

  2008年度补贴标准为800元/㎡,补贴面积上限为60㎡,所购住房小于60㎡的,按实际面积补贴,大于60㎡的按60㎡补贴,即每户补贴资金不超过4.8万元。

  五、补贴资金来源

  2008年度按补贴3100户计,需补贴资金1.5亿元,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

  六、实施程序

  (一)公布方案。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房办)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供应年度计划安排,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供应年度方案向社会公布,内容包括补贴户数、时间安排以及提供实物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位置、套数、价格等。

  (二)申请登记。具备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的家庭根据市政府公布的方案,结合家庭实际情况,选择货币补贴或实物供应。选择货币补贴的在申报地社区申请登记,填写《南昌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

  (三)汇总上报。社区核实后将申请货币补贴的家庭名单和《南昌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通过街办报区经房办,区经房办汇总后报市经房办。

  (四)摇号确定补贴家庭。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多于当年补贴计划户数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补贴对象。摇号中签的家庭由市经房办发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领取凭证。

  (五)自主购房。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的家庭,应在发证之日起6个月内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6个月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今后还需要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六)发放补贴。购房家庭凭身份证、补贴凭证及所购房屋产权证,到市经房办核定补贴额度,发放补贴金额。

  七、产权处置

  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产权人也可全额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项后,有限产权变为完全产权。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如需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所收回的补贴资金划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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