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补贴标准
2008年度补贴标准为800元/㎡,补贴面积上限为60㎡,所购住房小于60㎡的,按实际面积补贴,大于60㎡的按60㎡补贴,即每户补贴资金不超过4.8万元。
五、补贴资金来源
2008年度按补贴3100户计,需补贴资金1.5亿元,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
六、实施程序
(一)公布方案。市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房办)根据市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供应年度计划安排,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和实物供应年度方案向社会公布,内容包括补贴户数、时间安排以及提供实物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位置、套数、价格等。
(二)申请登记。具备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的家庭根据市政府公布的方案,结合家庭实际情况,选择货币补贴或实物供应。选择货币补贴的在申报地社区申请登记,填写《南昌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
(三)汇总上报。社区核实后将申请货币补贴的家庭名单和《南昌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通过街办报区经房办,区经房办汇总后报市经房办。
(四)摇号确定补贴家庭。申请货币补贴的户数多于当年补贴计划户数时,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补贴对象。摇号中签的家庭由市经房办发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领取凭证。
(五)自主购房。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的家庭,应在发证之日起6个月内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6个月内未购买住房的,补贴凭证作废。今后还需要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六)发放补贴。购房家庭凭身份证、补贴凭证及所购房屋产权证,到市经房办核定补贴额度,发放补贴金额。
七、产权处置
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通过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产权人也可全额退回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项后,有限产权变为完全产权。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如需再购买其他住房,必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所收回的补贴资金划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