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级财政补助;
(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财政专户利息收入;
(四)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从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五条 各级财政要根据当地就业状况和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就业资金的投入。
第六条 省财政将根据相关因素,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市县就业资金给予适当补助,省补助市县的就业专项资金实行年初和年中两次拨款的方式。年终省财政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市县就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是: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组织起来就业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贷款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第九条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不得超范围使用资金,不得用于与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支出,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等基本建设支出和交通工具购置。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资金预决算管理,增强资金使用的计划性,严格执行专户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条 为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信息咨询服务等免费就业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街道社区(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站)可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按季或按年申报职业介绍补贴,只能以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成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100元/人,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的60元/人。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后,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相关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材料应附:
1、职业介绍补贴申报表;
2、经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及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签订6个月以上的用工证明;
3、相关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效证件内记载职业介绍内容复印件;
4、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