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09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沪农委[2009]52号)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提高兽药产品质量,根据
农业部《关于下达2009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09]8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下达《2009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见附件1),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农委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兽药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兽药抽样工作;市兽药饲料监督所负责本市兽药生产单位和市属兽药经营单位的兽药抽样工作,并指导各区(县)的抽样工作。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同时对被抽样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并组织立案查处。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本次计划的检验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二、各抽样单位应按季度组织抽样,各区县抽样单位应按要求自抽样后7个工作日内将所抽样品及时送至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应及时整理所抽样品和抽样信息,于规定时间送至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于每个季度末后5个工作日内将抽检结果(水产、蜜蜂用兽药需标注)按统一格式(报表格式农业部另发)分别上报农业部兽医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我委畜牧办。
三、为提高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效能,本年度实行评价性抽检、监督抽检和跟踪抽检制度。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批次应占抽检批次总数的5%以上。具体要求:
(一)评价性抽检。评价性抽检产品(附件2)来源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抽检批次原则上应占抽检计划的20%,且各品种抽检批次应保证基本均衡。
(二)监督抽检。监督抽检来源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各环节抽检比例应为2:5:3。抽检重点为本年度新增剂型、品种的兽药生产企业的产品;2008年以来未被抽检过的产品;地标升国标的产品;进口兽药、监测期内新兽药(附件3)。其抽检批次原则上应占抽检计划的45%。
(三)跟踪抽检。跟踪抽检来源经营、使用环节。抽检重点为2008年以来被列入重点监控企业的所有产品;2008年以来兽药抽检通报中所有不合格产品;2009年兽药GMP飞行检查被通报企业的产品;涉嫌改变组方或添加违禁药物、化学药物成分的中兽药(附件4)。其抽检批次原则上应占抽检计划的35%。
(四)本市确定的兽药质量监督重点抽检品种和企业(附件5)。
四、建立兽药监督抽检与行政执法联动制度,加大假劣产品及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具体要求:
(一)抽样程序
1、抽样工作要按照《兽药监督抽样规定》(农业部第6号令)规定进行,做到抽样程序合法、抽样文书完整,严格依法行政。
2、在经营、使用环节抽样时,要对抽取样品的购销情况进行核实。核实内容包括:购买方式、供货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进货时间、进货数量等,上述内容应在抽样单上做好详细记录,并经双方签字认可。同时,应将购货发票等原始凭证复印件作为取证材料存档备查。
(二)样品确认
1、根据农业部的要求:在经营、使用环节抽取的样品,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以邮政快递方式向样品标称企业寄送《产品确认通知书》(附件6),生产企业应自收到《产品确认通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对样品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书面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对样品真实性无异议,可认定为该企业产品。样品标称企业联系方式及相关信息由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