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确认不属于所抽取样品标称企业的产品,不再进行检验,该类产品可计入抽检批次。
3、经确认属于兽药标称企业的产品,市兽药饲料检测所按规定程序组织检验。
(三)结果处理
1、经确认不属于所抽取样品标称企业的产品,一律按假兽药处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在已知确认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抽取样品信息反馈给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我委畜牧办和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应在收到反馈信息的5个工作日内,依据属地化管理原则自行或移交各区县对被抽样单位依法实施处罚,并收缴销毁库存的同批号产品。
2、经确认属于兽药标称企业产品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自完成检验的3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检验报告反馈给我委畜牧办、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兽药饲料监督所,由市兽药饲料监督所依据属地化管理原则自行或移交各区县对被抽样单位依法实施处罚,清缴销毁库存产品,并根据进出货物账目和销售记录追溯收缴售出产品。我委畜牧办负责全市范围内查处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工作。
3、标称企业对兽药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得知检验结果后2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提请仲裁检验。仲裁检验样品由市兽药饲料检测所提供(抽样留存样品),仲裁检验机构为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五、工作要求:
(一)执行本季度抽样、本季度检验和按时上报结果的工作原则,不得采取集中抽取样品,分次上报抽检结果的工作方式,并在抽检时注意产品有效期,被抽检产品的生产日期距抽检时间应不超过12个月。
(二)对法定兽药标准规定了含量检测项的产品,必须全部进行含量测定,并上报检验结果。
(三)样品检验结果与法定标准不符、涉嫌改变处方的中兽药、化药制剂中疑似添加其它药物成分的或含量无法测定的、涉嫌添加违禁药物的,该批样品应判定不合格,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对涉嫌违法添加的其它药物成分进行鉴别和认定,并妥善保存检验记录和样品,必要时,联合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会检。
(四)抽样工作中发现列入《禁用兽药清单》(193号公告、560号公告)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产品、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产品、地方标准产品、过期失效产品、改变标准或改变处方产品,以及近两年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批号的假劣产品,应依法实施收缴销毁,立案查处,不再进行抽样检测。
六、为严厉打击生产假劣兽药违法活动,加大兽药质量监管力度,年度内两次被列入兽药质量通报的重点监控企业,农业部将组织立案查处,视情节严重程度和GMP飞行检查情况,对其采取收回《兽药GMP证书》、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行政处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年度内同一企业、同一品种不同批号两次抽检不合格的,吊销该产品批准文号。
七、对兽药质量通报情况存有异议的,企业可自兽药质量通报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申诉材料由我委畜牧办上报。农业部将视情况组织核查,逾期不予受理。
八、建立完善兽药质量跟踪检测制度,对抽检不合格的,应对该企业同品种不同批号及其它产品进行跟踪抽检,并将跟踪抽检结果上报农业部兽医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跟踪抽检纳入监督抽检计划。
九、依照《
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年度抽检计划所需工作经费分别由农业部和地方财政预算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