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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退耕还林村缺粮农户基本口粮田基础设施建设。
  (二)退耕还林村沼气、节柴灶、太阳能、薪炭林等农村能源建设。
  (三)退耕还林村农户生态移民补助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四)退耕还林村农户后续产业种苗、肥料和工程原材料购置。
  (五)退耕还林村农户实用技术和职业教育培训。
  (六)非人为因素造成成活率或保存率较低的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补植补造种苗补助。
  第十七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项资金必须全部归集到县(市、区)财政部门已经设立的相关涉农专户中,专户下单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明细账,专门登记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资金产生的利息也一并在专账中反映,并必须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必须严格管理,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依据省级下达的建设任务和资金计划以及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按照工程建设进度,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县(市、区)发改委、财政及归口主管部门查验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并审核签字后,由县财政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原则上项目资金申请拨付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十九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要落实到退耕还林村农户,不能向承包大户集中。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必须设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明细账,准确、及时做好专项资金使用的账务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县级发改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年度自查验收。在各项目县(市、区)自验基础上,省发改委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组织抽验,并将抽验结果报国家备案。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
  2、项目投资是否按批复的计划完成;
  3、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4、程序是否完善;
  5、相关资料是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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