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落实动物检疫工作制度的通知
(沪动卫监[2009]第10号)
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经过2008年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建设,本市各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2009年,根据《
动物防疫法》和市农委有关要求,本市动物检疫工作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整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保证动物检疫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请各区(县)积极开展动物检疫规范化建设工作,完善动物检疫工作制度,加强动物检疫工作制度的贯彻和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规范、统一的检疫工作制度。各区(县)要在对各产地检疫报检点(乡镇兽医站)、屠宰检疫派驻点现有工作制度建设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统一、规范的检疫工作制度。我所在部分区(县)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产地检疫和生猪屠宰检疫相关工作制度(见附件),各区(县)可参照该制度,结合区(县)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加强检疫工作制度的贯彻和落实。落实检疫工作制度是规范检疫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区(县)所要加强检疫工作制度的宣传和贯彻、落实,报检点、屠宰检疫派驻点要积极落实检疫工作制度,做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确保检疫员严格按照检疫规范、规程和检疫工作制度操作。
三、加强检疫台账记录和数据统计工作。各产地检疫报检点要按照附件的记录格式做好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各生猪屠宰检疫派驻点要按照现有的“两单”和“六套台账记录”格式,做好屠宰检疫工作记录并督促屠宰场做好相关记录。记录数据应及时汇总、分析,并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
四、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后,关键是制度的执行,各区(县)要加强对检疫工作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解决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违反检疫工作制度的行为。
动物检疫是动物防疫和食用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区(县)要以落实检疫工作制度为抓手,努力规范检疫工作行为,确保本市检疫工作顺利开展。
检疫工作制度和记录样式的电子版本可在jykhw@yahoo.cn(密码52162461)邮箱中取得。
特此通知。
附件:1、产地检疫相关工作制度
2、产地检疫相关记录
3、生猪屠宰检疫相关工作制度
二〇〇九年一月七日
附件1:
产地检疫相关工作制度
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制度
一、为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动物检疫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动物产地检疫实施报检制度。
三、动物出售、运输之前,畜主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报检点)申报检疫。
四、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种用、乳用动物提前十五天报检,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五、报检可采用书面、传真、电话等形式,但企业初次报检、种用、乳用动物报检须采用书面形式。
六、动物报检应提供畜主名称、地址、报检动物种类、数量、约定检疫时间、用途、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准备好相应的养殖档案备查,依法应当办理检疫审批的,须同时提交检疫审批单。
七、报检人虚假报检,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报检点)接到报检,应当记录报检信息,及时派出检疫人员实施检疫。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制度
一、为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动物检疫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