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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落实动物检疫工作制度的通知

  二、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报检点)接到报检,符合报检要求的,应及时派出检疫人员实施实地检疫。
  三、动物产地检疫员应根据检疫规程,了解产地疫情、查验畜禽标识、养殖档案、对受检动物实施临床检查,乳用、种用等动物按规定需要检测的应查验检测报告。
  四、检疫合格的,按规定签发检疫证明,需要出具消毒证明的应监督畜主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或查验消毒记录。
  五、检疫不合格的,应告知畜主不合格原因、整改措施等。发现疑似疫情的,按《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六、严禁产地检疫员跨区域检疫、未经检疫签证、不规范签证等行为。
  七、产地检疫员应及时做好检疫记录,并由畜主签名。

  附件2:
  产地检疫相关记录

  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单

畜主(场名)

 

联系电话

 

动物饲养地址

 

报检动物种类

 

报检数量

 

动物用途

 

预约检疫时间

 

其它说明

 

畜主其它说明:

  

畜主签名(或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单

畜主(场名)

 

联系电话

 

动物饲养地址

 

报检动物种类

 

报检数量

 

动物用途

 

预约检疫时间

 

其它说明

 

畜主其它说明:

  

畜主签名(或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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