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生猪屠宰检疫相关工作制度
生猪进场登记制度
一、屠宰场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收购和屠宰未经检疫的、无检疫合格证明的、无畜禽标识的、染疫以及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切实把好进场关。
二、对到场的生猪应详细验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区县生猪需查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外省市进沪生猪还需查验指定道口签章和进沪专用标志),核对生猪数量,查验畜禽标识。
三、生猪进场时应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若有途亡生猪,则必须在检疫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若发现病猪,应及时报告驻场检疫人员,根据检疫人员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四、严格按规定做好生猪进场记录和信息上报工作,上报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及时准确、真实有效,确保可追溯性。档案记录保存2年以上。
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屠宰场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病害生猪或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屠宰场应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下列生猪或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1、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生猪;
2、屠宰过程中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猪产品;
3、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或猪产品。
三、发生动物疫情时,场方应无条件配合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生猪及其粪水、垫料等污染物质。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五、动物粪水须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不得未经处理而擅自排放。
六、认真做好病死生猪或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疫情扩散蔓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防疫消毒制度
一、为了加强屠宰场防疫消毒工作,控制动物疫情的传播,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屠宰场应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屠宰场应配备防疫消毒人员和相关设备,负责全场防疫消毒工作。
四、屠宰场周围应建立围墙与外界隔离,生活区与生产区隔离。
五、屠宰场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有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液,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六、生产区入口处设有消毒更衣室,配备紫外线消毒灯、洗手消毒盆、衣柜、衣钩、工作服、帽、鞋等;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洗手消毒、更换工作服、帽、鞋后方可进入。
七、按规定对屠宰场地进行消毒。卸猪码头、运输车辆装前卸后每次消毒;待宰间、屠宰车间、屠宰设备和工具每班消毒一次。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每批消毒一次。生活区每季度不少于1次大消毒。
八、生产区实行封闭管理,谢绝参观。外来人员和非生产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生产区。
九、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消毒药液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十、认真做好消毒记录,如实记录消毒时间、消毒药、消毒浓度、消毒人员等,消毒记录保存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