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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江西第二气体压缩机制造厂空气压缩机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复函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江西第二气体压缩机制造厂空气压缩机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复函
(赣发改产业函[2009]81号)


抚州市发改委:

  报来的《关于对江西第二气体压缩机制造厂空气压缩机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予以确认的请示》(抚发改工字[2009]1号)收悉。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文件精神,我委组织有关行业专家对江西第二气体压缩机制造厂进行了现场审核,现回复如下:

  江西第二气体压缩机制造厂自1968年开始生产空气压缩机,并已获得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xk06-110-00298)、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产品生产许可证(xk06-110-00299)。为了改善生产条件,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2009年2月,企业从南城县建昌镇生产路189号整体搬迁至南城县工业园区第三区。

  该企业占地50亩,厂房面积约为20000平方米,拥有各种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共46台(件),检测设备36台(件),基本具备微型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功率≤15kw,排气压力≤1.4Mpa)、固定的往复活塞空气压缩机(功率18.5-250kw,排气压力≤1.25Mpa)产品的生产条件,生产能力为年产4000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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