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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商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商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商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商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
(辽商发〔2008〕89号)


各市商业局(委):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要求,省厅制定了《辽宁省商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业经省法制办同意,现予印发,供工作中参考。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

辽宁省商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编制说明)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辽宁省商业厅负责全省酒类流通、拍卖、典当、生猪屠宰加工、成品油经营、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和特许经营备案管理、散装水泥推广等行政管理工作,共承担实施国家、省颁布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21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辽宁省商业厅主要执行的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权的是:《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典当管理办法》、《拍卖管理办法》、《辽宁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9部法规、规章。其中职权执法主体1个;授权执法主体1个,负责辽宁省散装水泥实施推广等行政执法;委托执法主体1个,负责全省酒类流通管理和对省直经营企业行政执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我们对本厅贯彻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25个条款中规定的29个方面的内容进行细化,分解为118档,统一编制了辽宁省商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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