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我区普通高中示范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9]4号)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示范性高中收费问题的函》(宁教函[2008]292号)收悉。近年来,我区普通高中发展迅速,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你厅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示范性小学、初中和重点高中评估实施办法》评定出的自治区普通高中示范学校,促进了我区普通高中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为了规范普通高中示范学校的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评定出的自治区普通高中示范学校学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02]132号)文件中的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400元收取,住宿费标准按每生每学期180元收取。
二、普通高中示范学校学费、住宿费标准规范后,学校要做好学生及家长的宣传解释工作,对家庭困难的学生予以适当减免。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跨学期收取。严格执行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投诉电话等在收费处醒目地方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