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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党政机关车辆通行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党政机关车辆通行证》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9]1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你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党政机关车辆通行证工本费收取标准的函》收悉。由于印制成本的增加,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自治区党政机关车辆通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自治区党政机关车辆通行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每证15元调整为每证20元。

  二、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全额上缴自治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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