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2009年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费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2009年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费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相关单位:

  为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经费单位负担部分及时准确拨付到位,现决定对本级行政单位及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2009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负担部分进行核定,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及所属行政单位、全额事业单位(含驻盟市单位)于2009年2月10日至3月28日携带单位人员编制手册、工资基金手册及退休人员人数、退休人员工资额到自治区财政厅社保处进行核定。

  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01〕3号),“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年度内不作调整”。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职工医疗保障问题,及时办理核定手续。逾期不来核定的单位,不再补办核定手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