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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本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预算执行是否符合预算管理的要求,有无违法、违规情况。
  (三)编制范围是否涵盖了所有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的单位,是否涵盖了报送单位全部的财务收支。
  (四)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决算编制要求。
  (五)决算编制是否衔接一致,是否存在表间数据、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报表数据与电子介质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是否存在上下年度数据不衔接、变动不合理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关数据与财政部门年终对账数据不符的情况。
  (六)报表说明和财务分析是否准确、清晰,是否包括部门基本情况、决算编制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取得的主要事业成效,以及需特别说明的决算调整等事项。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在对省本级各部门决算编审情况综合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评比和通报。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对省本级各部门决算和各州市财政部门报送的地区部门决算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上报后的部门决算数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四、决算批复

  第十六条 省本级决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省财政厅和各主管部门向省本级预算单位批复决算。
  第十七条 自省人大批准省本级政府决算草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省财政厅部门预算归口管理业务处按财政国库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统一编制省财政厅国库处文号,向省本级各主管部门批复决算,同时抄送厅国库处和预算处。
  第十八条 省本级各主管部门自省财政厅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决算数据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部门决算。
  第十九条 省本级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批复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支情况。包括省级部门年度内收到的本级财政核拨的一般预算拨款收入、支出、结余及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结余。
  (二)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包括省级部门年度收到的省本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结余。
  第二十条 省本级部门决算按政府收支分类功能科目的“类、款、项”,以“万元”为单位并保留两位小数进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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