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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指引的通知

  1.1营业税
  1.1.1创业投资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1.2创业投资企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1.2企业所得税
  1.2.1创业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所称投资资产,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1.2.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鼓励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2.1营业税
  外商投资性公司代表其子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与其子公司共同接受其他企业的服务,由外商投资性公司代其子公司支付的各项服务费用(以下简称代付费用),向其子公司收回时,不作为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2.2企业所得税
  2.2.1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2.2 上述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3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
  2.3.1 经营范围符合国家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2.3.2 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2.3.3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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