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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指引的通知

  2.3.4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2.3.5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2.4 享受鼓励创业投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
  2.4.1 申请享受鼓励创业投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须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程序后,再持有关资料到税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未按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享受鼓励创业投资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备案管理部门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4.2 创业投资企业在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提交给备案部门的《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资本资产分布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
  (二)备案部门出具的《已予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
  (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
  (六)创业投资企业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签订的投资合同复印件;
  (七)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验资证明;
  (八)创业投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2.4.3 备案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应于每年的五月底以前将备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不定期检查和定期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经备案管理部门不定期检查发现投资运作不符合《办法》有关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年后不得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抵扣;经定期年检发现投资运作不符合《办法》有关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由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备案管理部门的建议取消其基于上一年度投资额申请获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度。
  2.4.4 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2.4.5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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