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职责,责任到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建立、完善并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做好预警通报工作。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建立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学校各项安全检查。在开学前、换季前要加强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建立台帐,及时报告,限期整改并验收。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实行学校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将学校安全管理列入学校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定期进行考核。对于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实行评优评先等一票否决。
第十四条 实行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在紧急处置的同时,要按事故报告程序,第一时间逐级向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得迟报、虚报和瞒报。
第十五条 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追究直接责任者、相关责任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第四章 学校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建立门卫制度。保卫人员要坚持昼夜值班,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要有学校领导值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入、退校(园)时接送的交接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校园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因故无力解决或排除的隐患,应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学校应按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定期开展防火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校园及周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并设置醒目的安全围栏、警示标志。教学、科研所使用的实验药品、危险品等应分类存放在安全场所,并严格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