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教育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公共卫生保障制度与工作机制。向师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学校食堂、小卖店应按要求实行资格准入制,非寄宿制学校原则上不设小卖店。学校应按照规定配备医务人员、常用药品和医疗器材。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疫情在校园发生。
  第二十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校外活动,应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制定安全预案。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它危险性劳动。
  第二十一条 寄宿制学校应制定寄宿生管理制度,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寄宿条件,配备专(兼)职教师或管理人员管理寄宿学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自有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使用校车(自有或租用运载学生上下学的车辆)的学校,校车及驾驶员资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校车运载的学生数量,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核定的承载人数。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对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要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配备监控设备。学校建筑和重要设施设备应安装避雷设施。
  第二十四条 发生暴雨、冰雪、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和重大传染病等突发事件时,学校可以采取停课、放假等紧急避险措施,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认真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按照课程的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之中,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预防演练活动,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校长(园长)、学校安全工作联络员等安全管理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管理知识培训。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安全管理档案是实施安全工作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