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工用工体检工作的通知
(大卫医发〔2008〕300号)
各区市县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市体检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力的意见》(劳社发〔2007〕16号)文件精神,切实维护就业者权利,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招工用工体检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体检服务的管理。对规范体检项目、体检质量和服务进行经常性督查。
二、各医疗机构、体检中心在招工用工体检时,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原则上不将乙肝病毒血清标志物的检查做为常规体检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