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各金融机构要根据信贷原则和监管要求,加大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的支持,对于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占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面积70%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优先安排贷款支持;对未完工项目,保持合理的支持力度。由于受经济增长趋缓等原因影响,造成房地产开发企业暂时性流动资金短缺,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情况,保证合理支持,帮助企业度过难关;对于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各金融机构要进行金融创新,为其提供多样、快捷的融资服务。
三、创新信贷方式,积极开发适合房地产业发展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
各金融机构要优化服务,借鉴经过实践检验的先进方法,大胆探索行之有效的信贷组合模式,开发新的信贷产品,鼓励住房消费,支持全市房地产业发展。
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指导意见认真梳理完善现有制度,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基本要求,实施制度再造、流程再造。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业信贷审批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令理设置审批权限,探索多种审批方式,简化操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在现有的按揭、抵押、担保等信贷模式基础上,探索新的信贷方式。实行银行自营资金与住房公积金组合模式信贷,贷款申请人在公积金贷款存量不足时,可以办银行自营性资金补充贷款;探索变通性措施,改进住房信贷归还模式,客户可自贷款行申请提前归还贷款,银行不收取违约金,探索灵活调整月供、实施还贷间歇等方式,方便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
推进完善房地产企业贷款抵押、担保制度。探索开展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对于未完工项目,可探索采用在建工程抵押方式贷款,待在建工程竣工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一般抵押权登记,以此解决企业资金不足问题,保证银行存量贷款安全。对抵押物评估值明显大于贷款额度的“抵大贷小”企业,申请增加贷款,应在认真审查基础上,重新签订合同,满足合理需求。
四、实施信用培植工程,推动房地产企业信用环境建设
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发放企业贷款必须按照先评信用等级后授信贷款的原则进行。要以建设诚信铁岭、打造金融生态城市为目标,推进房地产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会计核算体系,推动企业、个人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真实信息。严格防范和坚决反对向银行提供假帐、假表。各金融机构在审查贷款过程中,要充分运用信贷登记征信系统信息,确保贷款向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倾斜。要坚决限制劣质企业、有不良信用记录等企业的贷款,积极发挥信贷杠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