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市农业科技推广能力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科技示范户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科技示范户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示范户选择
第四条 示范户在区域性示范培训中心技术示范区内确定。具体评选条件是:
1、热爱农业,立志现代农业建设;
2、家庭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至少有1名劳动力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
3、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生产水平及技术水平较高;
4、拥护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明礼诚信,遵纪守法,群众公认,乐于帮助和带动周边农户依靠科技发展生产;
5、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农民技术员、“十百千”工程示范户、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示范户、种养大户、沼气池建设户、绿色证书获得者等,对某些方面表现突出的农户,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
第五条 示范户评选程序
1、在遴选示范户的村公布示范户遴选条件、程序和时间;
2、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农户自愿申请,填写农业科技示范户申请书;
3、村委择优推荐,在本村范围内公示3天后,报所在地农业科技示范中心及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
4、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对上报名单进行考察、确认、上报;
5、参加市农业局组织的农业基础知识考试;
6、择优确定示范户;
7、在有关媒体公布。
第三章 示范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示范户的权利
1、享有示范培训中心提供技术、品种、信息咨询服务;
2、参加示范培训中心举办的科技培训,无偿获得有关技术资料、新品种、新设备、新生产资料等;
3、接受农业专家有关农业生产技术指导、服务;
4、参与农业专家工作绩效评价;
5、在规定范围内享受补贴。
第七条 示范户的义务
1、积极参加科技培训,带头使用新技术、新品种等,提高科技素质和生产水平;
2、带动周边20个左右的农户,积极传授科学技术和生产经验;
3、提供必要的科技示范条件,支持农业专家做好技术示范推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