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履行农机购置补贴合同。各县(市)区农机部门与补贴对象签订合同后,不得随意更改、变动补贴购买的机型、数量和生产厂家。享受补贴的农户必须按农机管理部门与生产厂家约定后通知时间,及时向厂家缴款购机。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在签订补贴合同时,县农机管理部门可按照机具价格的10%向补贴对象预收货款。如补贴对象放弃享受补贴资格,应在县农机管理部门规定购机时间的前10天通知县农机管理部门,并交回合同;预期放弃购机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此项补贴资金。农机部门在得到农民放弃享受补贴资格的确认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预收货款原数退还。
(四)加强补贴机具的供货组织管理。各县(市)区农机部门要做好生产企业(供货商)和农户之间的供货衔接工作,督促生产企业及时供货,加强售后服务。对倒卖补贴机具、扰乱市场秩序的经销商,要会同工商部门严格查处,依法惩治。
(五)加强补贴机具的使用管理。各县(市)区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对补贴机具进行统一标识,喷涂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机具编号,统一建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档案,并确保电子档案的准确无误。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购机同时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享受补贴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变卖、转让,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卖或转让的,必须报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市农机主管部门备案。期间擅自变卖、转让或采取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要及时追回。对倒卖机具的经销商,县农机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部门严格查处,依法惩治。
(六)切实做好后勤服务工作。县级农机部门对购机补贴情况及机具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应商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维修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补贴对象确定后,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与厂家共同组织,对购机户进行技术培训。
(七)密切协作,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机管理部门开展工作,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总结上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中央、省、市将对补贴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的,将暂停下一年度补贴资金安排。同时,对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而发生重大问题和事故的,将认真查处并追究责任。对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市农业局咨询与监督电话:0531-83186122 83186124
0531-83186198
市畜牧兽医局咨询与监督电话:0531-82779572
附件:1、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2、生鲜乳收购站机械设备补贴资金申请表
3、2009年农机购置补贴省以上资金控制额度分配表
附件1:
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姓 名
(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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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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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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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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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县(市) 乡 村
|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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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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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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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购
机
情
况
| 机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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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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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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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套动力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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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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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贴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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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缴差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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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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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置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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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农机管理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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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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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机管理
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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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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