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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出让转让受理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

  (四)展示拍卖标的,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少于两日;

  (五)在公告的地点和时间依照拍卖规则举行公开拍卖;

  (六)签订成交确认书。对未竞得者,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

  (七)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与拍卖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

  三、挂牌

  (一)发布挂牌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提交申请资料,领取有关文件;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竞买人进行资质审定,符合要求的发给竞买证书。竞买人支付保证金;

  (四)在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矿业权位置、矿区范围、矿种、资源储量、起始价及增价幅度,在公告规定的地点挂牌公布;

  (五)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六)出让人确认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七)出让人在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八)签订成交确认书。对未竞得人,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

  附件五:
矿业权转让合同内容

  (一)转让双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注册地址;

  (二)转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包括矿业权名称、当前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矿业权的地理坐标、面积、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勘查或开采情况等;

  (三)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四)争议解决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必要的说明。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出让转让受理审批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厅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出让、转让的受理、审批工作,全面落实“公开、公平、公正、效能”原则,明确各个管理环节的任务和责任,确保矿业权管理效能的不断提高,在原有管理规范的基础上,制定本工作制度。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关于矿业权出让和转让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参照执行。

  一、矿业权出让、转让受理、审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3、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4、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5、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6、国务院《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7、国务院《地质资料管理条例

  8、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9、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安徽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管理办法

  10、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11、安徽省政府《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

  12、安徽省政府《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

  1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14、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15、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16、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17、安徽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

  18、国家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19、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矿业权受理、审批程序

  矿业权受理、审批主要程序包括:厅政务窗口受理;厅主办部门审核;厅相关部门会签;厅主办部门会审;厅会审;厅领导签发;厅政务窗口送达审批结果;矿业权信息公告八个环节。

  (一)厅政务窗口受理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凡属于省级登记发证的矿业权申请事项,申请人按本文所附的上报资料目录要求,一次性备齐后直接报送厅政务窗口。

  政务窗口工作人员及时予以审查核对。主要内容有: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属省级审批权限;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申请范围没有矿业权重置矛盾(限于新申请矿业权或原有矿业权扩大范围);矿业权在有效期限内。需要验原件的,必须验原件,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验讫”章,并核对电子报盘中扫描件和原件、纸质报件是否一致等。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及时办理受理手续,并将申请资料于受理次日送厅主办部门;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随即将资料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上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全面告知并限期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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