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农场地籍管理,维护农场土地权益
(四)认真开展土地调查工作。借全国土地第二次调查之机,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和有关市、县加强协作,查清农场土地利用现状,特别是要明确每一块基本农田的具体位置。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对农场土地利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农场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由农垦和地方共建、共管和共享,既要保持农垦地籍信息资料的相对独立性,又要维护市、县行政区域内地籍信息资料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五)规范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省农垦土地管理分局要按照《关于做好农垦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皖土籍字〔1999〕136号)的规定,负责做好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具体工作。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要在近两年内基本完成登记发证工作。
(六)加强土地登记资料管理。有关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将其保管的农场土地登记资料备份后移交省农垦土地管理分局;农场土地因依法对外处置的,农垦土地管理分局要将其保管的有关土地登记资料备份后移交地方,确保土地登记资料统一完整。
(七)加快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省农垦事业管理局与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妥善解决土地权属纠纷问题,协商不成的依法裁决。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可将无争议部分土地先确权发证,尽可能减少争议面积,防止争议扩大。严禁非法侵占、收回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对已经登记的农场土地被周边农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其他单位非法侵占的,要坚决依法责令退回,拒不退回的,按非法占地查处。
四、加强农场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管理
(八)农场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安排,根据各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土地利用实际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将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计划下达省农垦土地管理分局。农场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土地的,纳入独立选址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统筹安排计划指标。农场建设项目可以依据《
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置换建设用地。